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