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组在实施任期审计时,应当听取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