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经派出单位或者委托方同意,并通知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