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管辖第十三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业务规范,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任期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任期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期审计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