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