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