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