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许可文件;(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三)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