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许可文件;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

(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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