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