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