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地震监测抗干扰技术和抗干扰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开发,增强地震监测设施的抗干扰性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