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教育、旅游、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