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监测的专用仪器、建(构)筑物、观测井(泉)、测量标志及线路、通讯设施、供电及供水设施、专用道路、避雷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各种相关因素。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是指依据国家标准划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测确定的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区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