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活动,以及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