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