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应当依法到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驻区的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