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决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