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