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