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