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一)、(二)项、第十条、第十七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