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事故调查报告经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方可结束。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