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救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