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