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