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