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救护确需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事故证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