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三)紧急处置措施;

(四)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