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资格,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为被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