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废止有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救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救护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