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有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救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

救护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