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