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