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