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