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大中专院校应当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