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