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