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指导;

(二)代理招聘;

(三)异地招聘;

(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五)劳动保障有关事务代理;

(六)其他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