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