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