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资金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审计机关按照程序报批后列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