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但是应当至少2年进行一次;既可以专项审计,也可以与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相结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