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受理机关及办公电话等。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