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收费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的行政监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责任追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