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行政审批机关、监察部门举报,行政审批机关、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