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公开工作,还可以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媒体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