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第七章 行政审批公开的监督考核第三十条已废止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执行本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共同组织对各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公开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审批机关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