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第六章 行政审批收费的公开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行政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公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事项名称、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期限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