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公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事项名称、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期限等。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