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由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缴纳,有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取。

行政审批机关收取费用时,必须向申请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