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第三章 行政审批受理的公开第十五条已废止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行政审批机关确定或者调换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征求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其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