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行政审批机关确定或者调换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征求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其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