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第三章 行政审批受理的公开第十四条已废止行政审批机关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执法资格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