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机关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执法资格应当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