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事项少、业务量小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当设专人统一受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